| [1] 聘用海外傭工條件
[2] 聘用傭工後須知
不論傭工完成僱傭合約或被開除,僱主都須負責傭工返回原居地的機票
傭工只能在合約上訂明的住址執行家庭工作.
傭工如為任何其他人士兼職工作,
原僱主及非法僱用傭工的人士均可被檢控
僱主應為傭工購買勞工或僱傭綜合保險.
保險生效期應由傭工踏足(到港)香港工作開始
傭工每星期可享有一天休息日.僱主亦可徵得傭工同意另定休息日,但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或在本來休息日後的30天內.
傭工為僱主服務滿三個月後,便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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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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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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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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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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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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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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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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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即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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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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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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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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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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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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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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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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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即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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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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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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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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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陽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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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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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
( 即五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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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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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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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受僱滿12個月後,便可享受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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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五年或以上便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金額計算以最後月薪 X 2/3 X 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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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如損壞或遺失僱主財物,僱主可按值扣薪以作賠償.
金額以每宗港幣300元為限.如同期內有多宗同樣事件,扣除金額則以月薪之四分之一為限
當傭工完成合約或被解僱.僱主必須於七日內通知香港入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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