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須知

[1] 聘用海外傭工條件

  • 海外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為月薪為港幣3,270.

  • 僱主每年的入息不少於約港幣176,000或其他資產的証明,例如銀行定期存款等.

  • 海外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期為兩年.

[2] 聘用傭工後須知

  • 不論傭工完成僱傭合約或被開除,僱主都須負責傭工返回原居地的機票

  • 傭工只能在合約上訂明的住址執行家庭工作傭工如為任何其他人士兼職工作, 原僱主及非法僱用傭工的人士均可被檢控

  • 僱主應為傭工購買勞工或僱傭綜合保險. 保險生效期應由傭工踏足(到港)香港工作開始

  • 傭工每星期可享有一天休息日.僱主亦可徵得傭工同意另定休息日,但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或在本來休息日後的30天內.

  • 傭工為僱主服務滿三個月後,便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期的權益:-

  • 1.

    一月一日

    7.

    端午節

    2.

    農曆年初一

    8.

    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即七月一日)

    3.

    農曆年初二

    9.

    中秋節翌日

    4.

    農曆年初三

    10.

    國慶日(即十月一日)

    5.

    清明節

    11.

    重陽節

    6.

    勞動節 ( 即五月一日 )

    12.

    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定)

  • 傭工受僱滿12個月後,便可享受有薪年假

  • 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五年或以上便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金額計算以最後月薪 X 2/3 X 年資

  • 傭工如損壞或遺失僱主財物,僱主可按值扣薪以作賠償. 金額以每宗港幣300元為限.如同期內有多宗同樣事件,扣除金額則以月薪之四分之一為限

  • 當傭工完成合約或被解僱.僱主必須於七日內通知香港入境處